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归口教务处管理的教学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管理效益,提升教学研究水平,鼓励学校项目组成员按时按质完成研究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号)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教学项目包括专业类(一流专业)、课程类(一流课程、精品课程、示范课程等)、示范基层教学组织、团队队伍类(各类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等)、平台类(各类示范基地、实践教育基地、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现代产业学院等)、教学改革研究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规划课题等)、教材类(各类规划教材等)。
第三条 上级部门新设立的教学项目,按照上述分类方式归类管理,参照执行。特殊情况,经报信息会审议后确定。
第四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教学项目建设经费。学校每年从专项经费中按规定资助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
(二)国家级、省级教学项目专项建设经费。经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建设的项目,由上级部门予以资助建设经费。
(三)国家级、省级教学项目配套经费。对国家级或省级项目,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配套经费。
第五条 上级部门如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有文件规定,按其文件规定执行;不同层次立项项目,资助经费就高安排,不累加。
第六条 使用范围
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按建设项目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打印、复印、翻拍、图书购置、制图、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三)数据采集费:调查、访谈、数据购买、音像录制、网站建设、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此部分费用不超过总工作经费的10%。
(四)会议费、差旅费: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此部分费用不超过总工作经费的30%。
(五)版面费:公开发表项目成果所需的审编费、版面费、出版费等。版面费需附用稿通知,出版费需提供刊物复印件。
(六)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此部分费用不超过总工作经费的10%。
第七条 资助方式
(一)一流课程、一流专业:校级一流课程建设、一流专业建设经费按当年立项文件执行。资助工作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总资助工作经费的5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50%。
(二)示范基层教学组织:示范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经费按当年立项文件执行。被评为示范基层教学组织的可当年一次性拨付完总资助工作经费;被评为示范(创建)基层教学组织的当年可拨付总资助工作经费的60%,待创建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40%。
第八条 使用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离职、长时间出国等导致项目中止,项目经费暂停使用。如需继续使用,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无故终止,应停止使用并退回已拨经费。
(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已拨经费。
(三)项目经费需提供合法、合规的支出凭证予以报销,项目组所提供的凭证必须是和项目研究相关的业务和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各类报销票据的要求及期限按学校财务规定。
(四)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及省部级以上项目的配套项目经费应在费用拨付所属当年报销完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